挂靠经营模式下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辽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形成本案二审行政争议。案件核心事实如下:第三人康某因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将其出资购置的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上诉人公司名下,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形式以挂靠方式实际经营。马某甲受康某雇佣担任该车辆驾驶员,2024 年 3 月 1 日,马某甲在驾驶车辆执行运输任务途中,突发严重冠心病及急性心肌梗死,导致车辆撞击大桥限高杆,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甲在该事故中无责任,司法鉴别判定确认其死亡系疾病发作与交通事故损伤共同导致。
马某甲亲属于 2024 年 7 月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人公司以与马某甲无劳动关系、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而非工作原因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认定挂靠关系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传导风险 本案中企业核心风险源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合规缺陷。个人因缺乏经营资质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时,企业虽未直接参与用工管理,却需承担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此类风险具有隐蔽性,多数企业仅收取挂靠费用却忽视资质出借带来的责任牵连,若发生工伤事故,将面临全额工伤保险赔偿相应的责任,且无法以 “无劳动关系”“未直接用工” 为由免责。(二)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界定风险 工伤认定中 “工作原因” 的界定存在弹性空间,成为企业败诉的重要诱因。本案中马某甲系突发疾病引发事故,企业主张死亡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法院认定其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执行职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核心要件。实践中,只要损害发生与工作场景存在关联性,即便存在自身健康因素,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若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与工作完全无关,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二)劳动关系与责任主体混淆风险 劳动仲裁已裁决马某甲与上诉人无劳动关系,但法院仍判令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企业易陷入 “无劳动关系即无责任” 的认知误区,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挂靠关系的特殊责任条款,未建立相应风险防控机制,导致纠纷发生时应对失据。
(三)合规管理缺位风险 上诉人在挂靠合同签订、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等环节均存在合规漏洞。未对挂靠人的用工行为做监督,未要求其为雇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建立员工健康排查机制,最终因合规管理缺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类风险在运输、建筑等挂靠高发行业尤为突出,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隐患。
1、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明确了人社局的法定职权。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本案工伤认定提供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突破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是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审法院裁判提供依据。
2、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为二审维持原判提供法律支撑。
1、资质审核模块:核查挂靠人是不是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明确资质出借的法律边界。
2、合同条款模块:审查挂靠合同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用工管理、风险分担的约定,避免责任约定不明。
3、人员管理模块:建立挂靠人雇佣人员台账,核实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留存相关凭证。
1、事前预防:对挂靠经营模式下的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健康体检,排查重大疾病风险;强制要求挂靠人缴纳工伤保险,或企业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补充保障。
2、事中处置: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启动应急机制,固定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医疗记录,明确事故与工作的关联性。
3、事后应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梳理证据材料,针对 “工作原因”“劳动关系” 等核心争议点准备答辩意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2、梳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责任承担规则,制作责任对照表,便于企业快速查询。
(四)合规培训课件 针对企业管理层及风控人员,讲解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工伤认定流程、证据留存要求等内容,提升合规意识。
为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企业就挂靠经营及工伤保险相关事宜作出如下合规声明:
一、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禁止任何无资质个人或组织挂靠本企业对外经营。确需开展合作经营的,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机制。
二、对于合作经营模式下的从业人员,本企业将督促实际用工主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额缴纳工伤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本企业有权终止合作伙伴关系,并追究相关方违约责任。
三、本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从事高危岗位的人员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宜岗位工作的健康隐患,及时督促调整岗位或终止用工。
四、如发生工伤事故,本企业将积极努力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隐瞒、不篡改案件事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本企业承诺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履行工伤保险赔偿相应的责任,不得拖延、规避法定责任。
六、本企业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管理层及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持续完善挂靠经营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挂靠经营模式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规则,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指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摒弃 “重收益、轻风险” 的挂靠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合作伙伴关系、完善保险保障、强化风险防控等措施,防范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合规风险。唯有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